2022-07-18 - admin
从既判力制度角度,可以说判决既判力的排斥性是一事不再理的部分根据,因为既判力是已经生效裁判才具有的效力。
但按照中央事权授予地方中央仍承担支出责任的要求,将来应主要由中央财政保障司法经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检察院还对上级负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权和监督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相关组织法授予的。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司法经费目前可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司法经费属于国家政权运转所需经费,要与事权相匹配。 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但可授权地方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外仅指法院,在我国是指法院和检察院。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不同,现行宪法没有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那样分别按中央与地方分类,而是将法院和检察院单列一节,并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立论依据也是基于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其三,国家通过宪法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是基于我国地域辽阔的国情和管理便利的需要,并没有因此改变其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属性。我们有立法为先导,因为在制定法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有规则才能执法,才能司法,才能守法,所以规则先行即立法先导,但是不是立法中心?这是需要考证的。
当然,对于当下中国一些官员贪腐蔓延这样一种现状,人们出于一种义愤,说法就是要治当官的,这只是一种情感表达,一种发泄,不是一种理性的、学理的、学术的观点。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 自从提出法治文化这个概念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从两者的形式要件来看,其观念、制度、规则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而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对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关于司法目标到底是什么,这二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不断地根据形势的发展而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而科学立法的内涵就很多了。
民主是程序化要求,民主最主要的价值就是通过程序化要求反映多数人的意见。首先,我们有没有立法中心主义?是没有的。但如果从其内容上看,它们之间有一个实质性的区别,即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所以,科学立法是一个高度的概括。
但我们不能用反命题而退向专制化,说民主解决不了科学化,是否专制就可以解决科学化,这样的提问本身是归谬的。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按照以上的思考,我想从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入手,来看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发达的法治状态应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共存 所以我认为,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文化的经典表达,它同原来的作为法律文化表达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区别的。这又涉及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或者实质法治观和形式法治观的关系。
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的法,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对于法的内涵没有提出什么要求(当然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共存说可以正确地诠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者的关系以及对于实现法治的意义,而过度说忽略了形式法治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承担着相当大的任务,而执法不严是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但是不管再怎么变,公正一直是司法的最高追求。
如果出台的法律根本就实施不了,口号喊得再高也无济于事。因此,全民守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把我们这些年很多争论的守法主体问题给解决了。这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思考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认识它是由于每个历史阶段发展不同,社会情势不同,提出的目标也不同。比如有些科学问题、学术问题、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问题等,还得遵循科学规律和学术规律,而不是多数人说了算。所以,科学立法是一个高度的概括。
我们这些年把眼光过于聚焦于司法,有人甚至提出我们现在面临着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移,我认为,这种观点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共存说可以正确地诠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者的关系以及对于实现法治的意义,而过度说忽略了形式法治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不是说,法就只是治当官的。如果提出司法中心主义,将法律实施这样一个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全部都归结在司法上,对司法是不堪重负的,加大了原本就已经非常沉重的司法负担,对司法反而是不利的。
所以提出全民守法这个概念(这些年我一直在提全社会这个概念,接近于全民的概念),是指不论什么主体,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守法。比如公平这个价值,要不要体现到立法里面?立法公平了是不是就是科学的呢?当然我们讨论的时候,还是要把公平和科学分开来考虑,科学有科学的含义,比如科学追求理性化,追求这种可计算性,可预见性等,但从科学这个大的方面去看,法律制定的是公平的,就是科学的。
而法治文化是有价值要求的,法治文化必须包含一种正价值,法治文化应该是蕴含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了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全民守法解决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全民守法这个提法解决了我们这些年一直在争论的谁来守法的问题。法律文化有好的也有坏的。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
其次,说转移到司法为中心,有无可能?我国现有242部法律,80%是靠行政执法去实施的,所以怎么可能有司法中心主义呢?如果再加上公民守法,公民守法也是法律实施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的法,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对于法的内涵没有提出什么要求(当然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
2003年时提出的司法目标是公正和高效两大目标。如果出台的法律根本就实施不了,口号喊得再高也无济于事。
这又涉及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或者实质法治观和形式法治观的关系。而科学立法的内涵就很多了。
当然全民守法不单指全体公民,还包括法律拟制人,即除了自然人,还要包括法律拟制人,如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权力机关,等等,守法主体是要作分类的。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按照以上的思考,我想从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入手,来看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文化可以是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希特勒时代的法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独裁专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但是不管再怎么变,公正一直是司法的最高追求。
下面,我将从法治文化的视角,从法治的四大环节来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做些个人的解读。这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思考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认识。
而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对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大家知道,这些年关于法是为谁制定的,法到底是治谁的,有很大的争论。
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虽然是一种形式法治观的表达,或者法律文化的表达,但它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是有一个内在的联系,没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就是空的,正如同我近年反思过的,发达的法治状态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共存,而不是我们许多人认为的是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过度。但我们不能用反命题而退向专制化,说民主解决不了科学化,是否专制就可以解决科学化,这样的提问本身是归谬的。
图说 | 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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